“再清椿”广告不该提倡
近一阶段,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频繁播放着一个“美国联邦再清椿面部智能修复系统”的广告,引起人们更多关注的倒不是这种产品,而是做广告的“克林顿”和“希拉里”。许多人都暗自纳闷:怎么美国前总统竟然做起了广告?如果不是真的克林顿,那这则广告是不是违反了《广告法》?
据该广告的发布企业??美国再清椿亚太区总代理北京妆王科技公司解释,为该产品做广告的人的确不是克林顿,而是一个与他长得极其相似的叫“吉米”的人。但该公司也承认,他们要的就是“克林顿效应”。
这种别出心裁地制造名人效应,从商业的角度上讲的确可以算作成功。因为它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宣传了自己的品牌。据查,美国的法律规定:不能“借用”在职领导人形象,至于已经退休的领导人,法律则没有限制。中国的《广告法》规定:不能借用我国领导人(包括已经去世的领导人)的形象来做广告,而对国外领导人未作限制。而我国的《民法》中也没有强行规定模仿他人就一定侵犯被模仿人的肖像权。
然而从另一面讲,这样的广告如果太多了,肯定会给目前尚不成熟的中国广告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。试想,此后如果再出来“尼克松”、“老布什”广告该怎么办?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,并且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,成为世界大家庭中的重要一员,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国外企业、集团到中国发展事业。试想当这些外国朋友在中国的电视中经常看到这类莫名其妙的广告,他们心里会怎么想,他们会怎样看待我们的国家?
无论何种形式的广告,它所要宣传的都是产品和企业形象,它要达到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认识、购买和使用。如果你的广告代言人是一个子虚乌有的人物,甚至有“假冒”之嫌,这会在消费者心中留下什么样的印象?用虚假的政要、名人形象做广告,这是一种短视的商业行为,对企业形象不利。
时间:2006-05-1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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