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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第季)

化妆品审批程序

一、审批范围:

  1.进口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;

  2.含新原料或药物化妆品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化妆品〈生发、染发、烫发、丰乳、减肥、祛斑、脱发、除臭等〉;

  3.化妆品新原料。

  二、申报程序

  1.进口化妆品单位和个人应向进口地区地市级以上〈含地市〉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,填写进口化妆品销售申请表一式二份,提供下述材料,由受理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:

  (1)出口国国内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〈复印件〉;

  (2)原料或化妆品说明书、质量标准、原料成份;

  (3)已具有的原料或产品毒理安全性实验报告;

  (4)产品样品。

  2.含新原料或药物的化妆品及特殊用途的化妆品,生产者应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,填写申请表一式二份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按《化妆品卫生标准》进行审查。审查合格者,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批准证书,欲销往全国的上述地方产品,由卫生监督机构转报卫生部,并提交下述材料:

  (1)有害化学物质含量检验报告;

  (2)微生物含量检验报告;

  (3)产品样品。

  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及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直属各单位的上述产品,可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。

  3.化妆品样品采样,由卫生监督机构按《化妆品卫生标准》规定要求采取。

  三、审批

  卫生部组织专家按《化妆品卫生标准》进行评审,全面审核技术资料。必要时请申报单位作技术答辩。审批合格者,发给批准文号和证书。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对产品质量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。

  附件1:化妆品申报注意事项

  (1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后一月内签署意见,报卫生部。

  (2)提交的技术资料必须是打印件。

  (3)提交申请时,同时交纳审批费。

时间:2008-04-01

2个守堡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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